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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
被引:21
作者
:
郭道晖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法学会
郭道晖
机构
:
[1]
中国法学会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4年
/ 06期
关键词
:
法的本质;
法的理论;
法权关系;
共同意志;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3 [法的起源与本质];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关于法与法律的概念与本质,古今中外,论者如云,定义丛生,莫衷一是。我国学者前些年也有过热烈的争论、至今余波未息。市场经济的建立,更引起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总的说来,过去的讨论,大都限于法或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共同性、法以什么为本位、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别是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系,等等。1994年8月,在大连经济开发区举行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讨论会,进一步研讨了法的精神。会上,笔者提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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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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