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赋予监察机关立法权——兼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被引:6
作者
王春业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察机关; 立法权; 国家机构;
D O I
10.14134/j.cnki.cn33-1337/c.2020-27212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2 ; 030204 ;
摘要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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