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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2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沈志民
机构
:
[1]
广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北方法学
|
2009年
/ 3卷
/ 06期
关键词
: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法评价;
D O I
:
10.13893/j.cnki.bffx.2009.06.009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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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0 / 8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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