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

被引:184
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1 ]
陈璇 [2 ]
机构
[1]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益; 立法; 宪法法院; 合比例性原则;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5.01.005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D915.3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刑法的任务在于法益保护。德国等国宪法法院的多个判决说明,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在确定某一罪刑规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尽管作为一种最高法律原则,法益概念必然具有抽象性,但它可以通过一系列规则得以明确化。承认法益概念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这与立法者享有一定创造空间的事实之间并不矛盾。行动犯所侵犯的同样也是法益,而不是感情。法益概念不仅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意义,而且还会对立法者产生约束力。即合比例性原则是判定某一规定是否合宪的决定性标准,而该原则的内容需要通过法益概念来得到具体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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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德语姓名译名手册.[M].新华通讯社译名室编;.商务印书馆.1999,
[2]  
西班牙语姓名译名手册.[M].辛华编;.新华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