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被引:2
作者
高万云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交通管理教研室
关键词
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2.19 [其他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03 ;
摘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从其自身属性还是从现行体制上都不存在可诉性。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行为以及证据的双重矛盾性 ,是由我国现阶段法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现阶段还不具有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法律条件和物质条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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