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50
作者
秦天宝
机构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关键词
生物遗传资源; 生物剽窃; 生物多样性公约; 立法模式; 中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
为了公平合理分享确保遗传资源的惠益,很多生物多样性大国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础上,采用公法管制的模式来调整遗传资源ABS问题。在此框架下,各国又采取了修订/解释、综合性立法、专门立法以及超国家立法等四种形式。这几种立法形式各有千秋,但其趋势是制定专门的立法,具体步骤是先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为国家立法。这一趋势,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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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遗传资源获取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M].秦天宝; 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国际与外国遗传资源法选编.[M].秦天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5,
[3]
Costa Rica's biodiversity law: Sharing the process.[J].Vivienne Solis Rivera;Patricia Madrigal Cordero.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Wildlife Law & Policy.199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