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被引:15
作者
宋鱼水 [1 ]
杜长辉 [2 ]
冯刚 [2 ]
蒋利玮 [2 ]
机构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不详
关键词
行为保全; 难以弥补的损害; 反担保; 申请行为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出行为保全,应当对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四个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综合考虑。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从损害赔偿制度与行为保全制度之间的关系理解,其对应于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同时也是行为保全制度正当性的依据。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申请行为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对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申请人存在故意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引用
收藏
页码:18 / 25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7 条
  • [1] 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马强
    [J]. 法律适用, 2005, (04) : 36 - 39
  • [2] 民事保全程序研究[D]. 李仕春.中国政法大学. 2002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奚晓明, 2012
  • [4] 专利法[M]. 知识产权出版社 , (美) 穆勒 (Muller, 2012
  • [5] 美国专利侵权救济[M]. 法律出版社 , 和育东, 2009
  • [6] 禁令[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杨良宜, 2000
  • [7] Salinger v Colting .2 607F.3d68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