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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法》对委员长会议职权的规定
被引:9
作者
:
马岭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马岭
机构
: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来源
:
学习与探索
|
2013年
/ 08期
关键词
:
委员长会议;
《立法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人大常委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中国《立法法》赋予委员长会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对法律草案的决定提交权、对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协调权、公布法律草案权、撤回法律草案的同意权、暂缓表决法律草案的提出权、终止法律草案审议的报告权、法律草案表决的提请权、法律解释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权、对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权等,但这些规定超出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的前三项职权范围,属于该条规定的兜底性条款,与宪法对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定性有明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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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4 / 68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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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张春生主编,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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