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法》对委员长会议职权的规定

被引:9
作者
马岭
机构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委员长会议; 《立法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人大常委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国《立法法》赋予委员长会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对法律草案的决定提交权、对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协调权、公布法律草案权、撤回法律草案的同意权、暂缓表决法律草案的提出权、终止法律草案审议的报告权、法律草案表决的提请权、法律解释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权、对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权等,但这些规定超出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的前三项职权范围,属于该条规定的兜底性条款,与宪法对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定性有明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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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张春生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