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增值税立法及其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被引:3
作者
翟继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新加坡; 地点; 税务机关; 增值税法; 增值税立法; 销售货物; 裁定; 营改增;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2017.07.007
中图分类号
D933.9 []; DD912.2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新加坡增值税立法与运行的基本状况(一)新加坡增值税的历史沿革增值税在新加坡被称为货物与劳务税。1993年11月26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货物与劳务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决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征收货物与劳务税(以下简称增值税)。(1)2013年11月11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2013年货物与劳务税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了审计官可以向公安局长和商务部长提供与《贪污、贩毒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第六编规定罪行的调查和起诉相关的信息;(2)规定由纳税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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