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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增值税立法及其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被引:3
作者:
翟继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新加坡;
地点;
税务机关;
增值税法;
增值税立法;
销售货物;
裁定;
营改增;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2017.07.007
中图分类号:
D933.9 [];
DD912.2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新加坡增值税立法与运行的基本状况(一)新加坡增值税的历史沿革增值税在新加坡被称为货物与劳务税。1993年11月26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货物与劳务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决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征收货物与劳务税(以下简称增值税)。(1)2013年11月11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2013年货物与劳务税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了审计官可以向公安局长和商务部长提供与《贪污、贩毒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第六编规定罪行的调查和起诉相关的信息;(2)规定由纳税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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