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

被引:40
作者
唐力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关键词
当事人; 程序主体; 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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