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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
被引:5
作者
:
吴峻雪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吴峻雪
[
1
]
张娜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娜娜
[
2
]
机构
: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18期
关键词
: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让与;
债务人;
保理业务;
保理;
应收账款;
大润发;
应收账款质押;
对抗效力;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8.008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理作为一项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性质究竟如何确认?保理是符合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还是债权转让说?债权转让合同产生对内和对外两种不同的效力范围,债权转让对外是否有对抗效力?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系统中予以登记是否可视为债权转让通知?能够达到什么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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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合同法原论.[M].余延满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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