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13
作者
黄丽萍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强制许可; 立法模式; 事由; 申请主体; 公共健康;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2.05.020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面对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威胁,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各国纷纷加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现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仍然存在立法层次过多、颁发事由不明确、申请主体过窄等不足,在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时,应考虑在专利法中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做出专门的、完整的规定,并明确将公共健康利益需要作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以及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成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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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公共健康危机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对我国《专利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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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2008, (05) :15-20
[2]  
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M].林秀芹; 著.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