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国立法均规定了驾驶员的注意与接管义务,并在其违反义务、发生事故时承担责任。然而,当车辆的控制权逐渐由人类驾驶员转移到自动驾驶汽车时,事故责任也会随之转移,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将承担更多的产品和严格责任。现行产品责任框架既不利于制造商,也不利于受害者进行索赔,并会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和推广。我国可借鉴美国核能行业的"价格—安德森法案",创建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双层保险框架";制造商每年需按比例缴纳"第一层"和"第二层"责任保险,以缓解其责任成本和简化受害人的索赔程序;同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建立自动驾驶汽车的车辆安全检查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基点构建"双层保险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