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合规审查实践中董/监事会的分级合作及启示

被引:16
作者
杨大可
机构
[1] 同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规审查; 查明义务; 经营管理职责; 监督职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2.29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德国公司实践中,当企业已经或可能出现合规问题时,董事会与监事会各自负有特定义务且在实施合规审查时存在合作可能。具言之,为充分证明已合格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董事会有义务通过内部审查探明合规问题的发生原因。但若有证据表明董事自身违反义务,则由监事会实施查明行为;此行为仅限于履行监督义务所必要之范围,同时查明手段亦受严格限制。在实施内部审查时,董事会和监事会可基于公司利益开展广泛合作。原则上,二者协商确定具体合作方式("行动纲领")。在合作中,二者仍须合格履行各自义务并保证对方审查行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为应对我国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不畅的现状,立法者应从确定和完善合规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其权责分配以及在合规审查中的具体合作方式等方面做出切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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