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 ,行政强制不得和解。然而 ,三环家具城案促使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传统学说展开反思。传统学说不得和解的原则 ,其成立的前提和局限性是法律、法规为行政行为规定了羁束性 ,有关权利义务是明确、合法、合理的。只要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一定幅度或范围行政裁量权 ,那么 ,有关权利义务就有变动的可能性 ,就应该是可以“和解”的。只不过这里的和解要受到比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和解更加严格的限制而已。中国学者应特别注意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的理念 ,应强调能动法治主义更有利于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和解的法理及各个阶段对行政强制中的和解控制 ,可从立法政策层面和解设置、行政执法阶段的和解以及争讼阶段的和解三个层面得到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