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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总则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
被引:27
作者
:
韩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韩俊
[
1
,
2
]
机构
:
[1]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2]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
:
中国人大
|
2016年
/ 21期
关键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地位;
民法总则;
明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的特性。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总体框架下,如何界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关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需要认真研究。一、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形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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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39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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