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总则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

被引:27
作者
韩俊 [1 ,2 ]
机构
[1]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2]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地位; 民法总则; 明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的特性。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总体框架下,如何界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关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需要认真研究。一、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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