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被引:1
作者
陈彦晶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法定的契约承担; 押金; 租金先缴;
D O I
10.16524/j.45-1002.2011.09.030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定的契约承担,买受人取代出卖人取得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租赁合同中有押金的,应由买受人负责返还;有租金先缴情形的,先缴的租金对于买受人发生效力,而不论买受人主观上明知与否。
引用
收藏
页码:188 / 191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中德私法研究.[M].田士永; 张双根; 王洪亮;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04,
[3]  
民法债编各论.[M].黄立;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德国民法典.[M].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2001,
[5]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债法各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