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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引:7
作者
:
于静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于静
机构
: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15年
/ 14期
关键词
: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
行政行为;
违法;
社会公共利益;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根据《试点方案》,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这个新的身份定位,提起和参加诉讼,其不同于行政诉讼中一般原告,既有相同之处,亦有本质区别。第一,公益诉讼人与原告具有相同的起诉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系基于某种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依法保护。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是起诉权,是基于自身权利受损而起诉。在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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