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存在监督难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导致监督意识淡薄。一是在人事安排上,人大领导多数是从党政领导岗位上达到"上限年龄"调整到人大领导岗位的,在同级班子中,人大领导有的是"父辈"年龄,甚至是"爷爷辈"年龄。这种人事安排,往往给人一种"中转站"、"末班车"、"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印象,导致监督者"力不从心"或者"平稳过渡",履行监督职责必然打折扣。二是把人大当成"荣誉机关",相当一部分组成人员是从荣誉上考虑的,有的因为他们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工作成绩突出,有的因为是"劳模"、"个私企业者",或是"女同志"等,都有可能成为人大组成人员、走进权力机关。在这些人员中,有的虽有监督能力,但因工作繁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