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约法中的默示条款

被引:6
作者
马妍妍
机构
[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默示条款; 明示条款; 推定默示条款; 绝对意思自治原则; 默示条款的排除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为合同修正的工具 ,意思自治原则和法院行为调和的中介 ,默示条款从一开始便带有浓烈的判例法特色。其主要分为两大类 :法定默示条款和推定默示条款 ,其中后者又有依照合同目的成立的和依照交易习惯成立的两小类。在效力方面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默示条款没有高于明示条款的效力 (一些法定默示条款除外 ) ,而且还有两种排除适用的情形。由于其在减少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2 0世纪之后在世界范围得到广泛应用。我国合同法关于默示条款制度的吸收和转化主要体现在以 6 1条、6 2条为核心的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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