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位的转换——以赋予公平竞争权为研究进路

被引:4
作者
胡宇清
陈乃新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管理本位; 司法本位; 公平竞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竞争法体系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政管理本位”的立法本位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这种“行政主导”式的法律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实现公平竞争的关键是赋予竞争者以公平竞争权,由“行政管理本位”向“司法本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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