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被引:3
作者
张红 [1 ]
陈银珠 [2 ]
机构
[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高志元; 被告人; 刑法; 情节较轻; 情节恶劣;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22.014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 案号一审:(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8号【案情】被告人高志元,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张安琼,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文盲,农民。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其女儿高平(被害死者,女,殁年23岁)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高志元因担心自己年老后无人照顾高平,遂向张安琼提出将高平杀死,张安琼表示同意。2009年12月8日,高志元、张安琼将高平从打工地带回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花墙村1组92号家中。当日18时许,当高平再次吵闹要外出时,高志元将高平拉到卧室床边,先殴打高平头部,后用手掐高平颈部。张
引用
收藏
页码:47 / 49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刑法学.[M].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刑法学.[M].张明楷 著.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