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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被引:3
作者
:
张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红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银珠
[
2
]
机构
:
[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重庆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22期
关键词
:
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高志元;
被告人;
刑法;
情节较轻;
情节恶劣;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22.014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 案号一审:(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8号【案情】被告人高志元,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张安琼,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文盲,农民。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其女儿高平(被害死者,女,殁年23岁)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高志元因担心自己年老后无人照顾高平,遂向张安琼提出将高平杀死,张安琼表示同意。2009年12月8日,高志元、张安琼将高平从打工地带回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花墙村1组92号家中。当日18时许,当高平再次吵闹要外出时,高志元将高平拉到卧室床边,先殴打高平头部,后用手掐高平颈部。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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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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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法学.[M].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刑法学.[M].张明楷 著.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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