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

被引:18
作者
李琛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文; 著作权; 法制史; 科学; 文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文知识的两个特点对于法学知识的建构和运用有着重大意义:第一,研究对象(人)可受知识的诱导,形成知识的自我强化;第二,存在科学性方法失灵的领域。本文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揭示了前述问题的具体表现:其一,法学中的“偶然规律化”;其二,科学式演绎的失灵。法制史本应破解“偶然规律化”,但是过度科学化的研究方法反而使其加剧了这种现象。法学的创造性转向提供了解决之道:利用人的可塑性,发挥知识的创造力,策划理想生活,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偶然对现实的过度压制,另一方面摆脱寻找“科学式真理”的情结,创造解决方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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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0 / 1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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