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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能否约束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向”?
被引:1
作者
:
陶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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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凯元
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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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一
机构
:
来源
:
港澳经济
|
1997年
/ 03期
关键词
:
意向书;
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
牛肝菌;
涉外经济合同;
当事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1991年8月,云南省大理市某贸易集团公司(原告,下称A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被告,下称B公司)及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下称C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向书》,约定三方合作经营食用牛肝菌出口业务。该《意向书》详细规定了三方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分工,约定了付款方式、货物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期限。 《意向书》签订后,A公司为B公司收购了首批盐渍牛肝菌128吨,牛肝菌干片550公斤,并均经B公司验收合格。同年7月、8月,上述货物由A公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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