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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
被引:2
作者
:
李述胜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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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述胜
马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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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怀国
机构
:
[1]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山东审判
|
2009年
/ 25卷
/ 02期
关键词
:
抵押权人;
抵押人;
《物权法》;
法院;
司法机关;
执行程序;
编译程序;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而简洁的规定。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在实践中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抵押权直接实现性质定位的基础上,以执行实践为视角,对直接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作了具体构建,以期为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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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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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曹建明;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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