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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被引:40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肖中华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海桥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论坛
|
2009年
/ 24卷
/ 06期
关键词
:
危险驾驶;
刑法界定;
交通肇事罪;
司法认定;
立法完善;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应作广义理解,是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规范评价需要区别对待,特殊情形的完全昏醉和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危险驾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在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界定时,应当在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建立特定联系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尤其要特别考虑其主观状态和具体所侵犯的法益,而司法认定中,要在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特别注意若干问题。考虑到社会发展现实,认为将来有必要将危险驾驶作为公共危险犯予以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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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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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N].储槐植;.人民法院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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