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论与目的论:垄断协议认定的法律原理

被引:11
作者
张世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结果论; 目的论; 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强生案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大多倾向于援引合理原则分析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作为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功利论是结果导向的,堪称为"结果主义"。相反,义务论将相关行为本身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是过程导向的。从类型上看,结果论分为行动结果论和规则结果论。行为结果论又称为直接结果论,规则结果论又称为间接结果论。如果说合理推定原则属于直接结果论的评估方式,那么,本身违法原则的评估则属于于间接结果论的评估方式。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受到美国法律经济学影响,悉数采取合理原则,目的违法遂成为冗余,对于价值规约性置若罔闻,则反垄断法就会滑向纯粹的滥用模式,正确态度应该是"合其志功而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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