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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增加额均衡”制度研究:以德国为例
被引:4
作者
:
李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
李娜
机构
:
[1]
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2011年
/ 33卷
/ 03期
关键词
:
夫妻财产增加额均衡;
夫妻财产合同;
初始财产;
终结财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D951.6 [];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301 ;
摘要
:
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年,在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09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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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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