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契约法性质论

被引:8
作者
梁慧星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分期付款买卖; 金钱; 租赁契约; 租赁合同; 融资性租赁; 所有权保留; 契约内容; 消费借贷; 买卖契约; 承租人; 无名契约; 纯粹非典型契约; 动产担保;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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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引论;讨论契约法律性质之意义从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创立至今,仅经过了40年,融资性租赁已经成为风行各国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如何认定这一交易形式的法律性质,是各国学者长期激烈争论的焦点。探讨融资性租赁契约法律性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一,是在契约分类上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大抵由民商法典规定各种类型之典型契约,理所当然地发生应将融资性租赁契约归入何种类型的问题。我国虽未颁布民法典,但现行经济合同法对各种典型经济合同(相当于国外所谓商事契约)设有规定,并依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各种合同条例,因此,同样发生融资性租赁合同的归类问题。融资性租赁究应归入哪一种典型契约,或者应作为一种独立新型契约,取决于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其二,是在契约解释上的意义。并于契约的成立,契约条款的解释,及进而判断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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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 [1] 西德租赁交易法 .2 平野裕之. 《租赁交易法讲座》上 .
  • [2] 德国民法典第45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