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引论;讨论契约法律性质之意义从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创立至今,仅经过了40年,融资性租赁已经成为风行各国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如何认定这一交易形式的法律性质,是各国学者长期激烈争论的焦点。探讨融资性租赁契约法律性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一,是在契约分类上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大抵由民商法典规定各种类型之典型契约,理所当然地发生应将融资性租赁契约归入何种类型的问题。我国虽未颁布民法典,但现行经济合同法对各种典型经济合同(相当于国外所谓商事契约)设有规定,并依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各种合同条例,因此,同样发生融资性租赁合同的归类问题。融资性租赁究应归入哪一种典型契约,或者应作为一种独立新型契约,取决于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其二,是在契约解释上的意义。并于契约的成立,契约条款的解释,及进而判断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