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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国际航空指示货运单诉讼案谈承运人的义务
被引:2
作者
:
宋春林,吕益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宋春林,吕益宽
机构
:
来源
: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5年
/ 03期
关键词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承运人;
托运人;
航空货运单;
《华沙公约》;
合同法;
民法;
收货人;
收货单位;
背面条款;
诉讼案;
D O I
: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1995.03.006
中图分类号
:
D996 [国际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
本文通过分析《华盛制革有限公司诉外运公司》案,阐述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文章认为,涉港航空货物运输应按照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处理,适用《华沙公约》.文章详细地阐述了指示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性,及承运人未得到托运人的指示即交付货物的违约实质。文章通过对首例指示航空运单争议案的分析,明确提出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重视法律与业务的关系,提高履约意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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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4 / 39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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