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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
被引:36
作者
:
刘泽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刘泽刚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
:
现代法学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隐私权;
宪法隐私权;
公共领域;
公私法关系;
人格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公共场所隐私权"是个悖论式的问题。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承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法性。隐私权保护重心从"场所"到"人"的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隐私预期"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合理隐私预期"至今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理依据,这根源于对"公共场所"之"公共性"的误解。"公共场所"大都是公、私混合的"社会场所"。这不仅决定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正当性,也决定了对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保护必须突破僵化的公私法分立格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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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8 / 17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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