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与法治:对立还是互补?

被引:3
作者
倪培民
机构
[1] 美国格兰谷州立大学东亚研究部
关键词
儒家; 礼治; 法治; 平等; 自由;
D O I
10.16349/j.cnki.52-5035/c.2015.02.004
中图分类号
D909.2 [中国]; D092 [中国政治思想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60207 ; 060305 ;
摘要
儒家的礼治不应该被看作是和法治对立的体系,而应该看作是同一治国理念里与法治互补的必要层次。所谓法治主张平等而礼治强调等差和关系,是过于简单的看法。其实两者都承认等差和关系。儒家等差观的本质不是维护等级特权,而是落实个人的责任范围,并且责任与权力和财富成正比,越是有权的,责任也越大。所以法治建设需要的不是抛弃礼治精神,而是对礼治中双向责任的更好贯彻。近代以来对礼治束缚自由的批评,针对的不应当是所有的礼,而是不合理的礼。合"礼"的理恰恰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最后,礼和法的冲突不能简单地认作两种规范原则的冲突,而且这类冲突导致的困境也不是礼和法之间的紧张所特有的,更不能一有了礼和法的冲突,就认定问题出在礼这一边。那种把儒学当作反对法治、提倡特权、束缚自由等等封建积习的理论基础的看法,本身就基于对儒学的曲解和简单化。只有避开了以上所分析的一系列误区,才能保证礼治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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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5+137 +137-147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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