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谈判中,美国一直主张适用GATT和零关税,但遭到了欧盟等的坚决反对。之后,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形式推行其政策立场。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立"电子商务章",以有别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跨境服务章中采用限制性清单的方法,力争为数字产品贸易提供较大程度的自由化。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规制数字产品的模式尽管值得商榷,但确实为WTO规制数字产品贸易进行了先行的尝试,拓展了其国内政策的国际空间。美国这种竭力将其国内政策推行为国际共同立场的做法,对于经常主张与国际接轨并被动接受国际规则的中国来说,无疑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