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

被引:32
作者
蒋大兴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商人; 企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或者是对二者的"超越",都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型"的路径,思考商法的基本范畴。如果制定《商法通则》是可能的,我们是应当继承"商人"的概念,还是应用"企业"的概念取而代之,将传统商法改造成现代的法?尽管不应否定企业在现代商事立法中的核心意义,但我们仍应"回到过去",在《商法通则》中继承"商人"的概念。这种继承的主张,一则因为"商人"概念具有宪政结构上的意义;二则因为"企业"概念本身存在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当然,与此同时仍需改革商行为的法律构造,以使"商人"概念在法技术上的困惑得以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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