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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法律保留
被引:36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叶姗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税务研究
|
2014年
/ 03期
关键词
: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利益减让;
落日条款;
D O I
:
10.19376/j.cnki.cn11-1011/f.2014.03.013
中图分类号
:
D922.22 [税法];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税收优惠是将依据基准税制取得的税收利益部分让与纳税人的课税要素,这种税收特别措施包括有关税基、税率或税额的优惠,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中的制度性税收优惠,以及税收政策中附有失效日期或执行期限等落日条款的临时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总是带着某种激励性或照顾性目标,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的,中央立法机关可以授权中央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亦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分配应当遵循法律相对保留原则。地方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能破坏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纳税人因此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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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8 / 6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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