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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行为、定性及立法归属——兼论《行政强制法》或《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调整范围上的划分
被引:9
作者
:
胡建淼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胡建淼
机构
:
[1]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来源
:
政法论坛
|
2003年
/ 04期
关键词
:
行政;
执行;
立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以我国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可归结出现行行政法上的八种强制执行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构成的执行制度显有繁杂、零乱、遗漏、矛盾之缺陷 ,而且出现了主体、行为、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性 ,存有行政强制执行由司法机关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之“错位”现象。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是对司法裁判的执行 ,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根据这一理想规则 ,应对各种执行行为进行改造和重新定位 ,并把其纳入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不同范围 ,从而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定适用范围上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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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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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学.[M].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2003,
[2]
行政强制法研究.[M].胡建淼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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