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律建构

被引:51
作者
王清军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补偿主体;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生态利益相关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首要解决的是谁补偿谁即主体问题,生态补偿的主体制度即是生态补偿实践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容易形成一个封闭的和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不利于形成开放的生态补偿主体体系,生态补偿主体的类型化可能背离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客观需求,弱化生态补偿理论的统摄力。生态补偿主体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它以权属明确为一般前提,在主体的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各种利益之间的合作。生态补偿机制以政府补偿为主导,以厘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为关键。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应以责权利相统一为一般思路,以生态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为重点考量。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过程是生态利益相关者不断博弈与合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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