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调解的悖论

被引:31
作者
季卫东
机构
[1] 北京大学
关键词
人民调解委员会; 民事案件; 法院; 解决纠纷; 司法机关; 调解制度; 人为秩序; 司法助理员; 审判程序; 纠纷处理; 当事人; 调解员; 自发秩序; 久调不决;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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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调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最主要方式。1979年加强法制以来,调解的绝对优势也没有动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数与法院民庭受理一审案件数的比值虽然从1980年的10.8:1缩小到1986年的7.5:1,但是受理调解的案件总数仍然居高不下。而且,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数目仍在增长之中。到1986年,律师与审判人员的总人数是16万人,而调解员总数是61万人。如果再考虑到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也有80%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那么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倾向可以说是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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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L.纳达尔. 不问法律:美国司法制度的替代 . 1980
[2]  
J.奥尔巴赫. 没有法律的正义 .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