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当我们的民法、合同法教科书还在津津乐道于阐述具有古典平等、自愿和公平色彩并略带几分早期交易烙印的合同法概念的时候,当我们的合同法还堂而皇之地将合同定义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产物的时候,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合同实践却冲破法学家们的理性约束和国家的立法框架,用定式合同开辟了自己新的发展道路。只要稍加留心就会发观,原来我们订立的合同很少是协商一致的产物,而是由对方一手操纵的。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供应、保险、银行、公房租赁、水电供用、车船飞机运送、邮政电讯服务等合同,都没有经过繁琐的要约——承诺的签约过程,而是由一方(通常是由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提出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方(顾客)只能概括地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是定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