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被引:12
作者
王建文
机构
[1] 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
关键词
商法体系; 总纲性商法规范; 商法通则;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09.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虽已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严重缺陷。对此,商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研究补救方案,并提出了各种设想。我们认为,现行商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缺失,而该类规范又不可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因而应制定形式商法。不过,鉴于商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故不妨制定《商法通则》。但在立法定位上,《商法通则》不能是《民法通则》的翻版,而应是立足于现代商法体系的发展,以总纲性商法规范为中心兼及具体商法规范的特殊形式商法。
引用
收藏
页码:113 / 119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