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问责机制研究

被引:22
作者
肖萍
机构
[1]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环境保护; 问责机制; 条件; 主体; 责任体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环境负责。为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然而,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环境问责主要是风暴式的,随意性大,势必出现问责结果的不公。环境问责制不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它包括问责的依据和条件、问责的主体和对象、问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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