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先买权制度的首次确认。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在一定情况下,一些特定的人对某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简称先买权),即当标的物所有人出售该物时,先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除了财产共有前提下的先买权外,在财产租赁(特别是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出售的租赁房屋享有先买权也已成习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