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属性与司法适用——综合制度属性视野下对“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8
作者
王庆刚
机构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宽严相济; 速裁程序; 综合性法律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是囊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多种具体刑事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应当包括刑事实体法上的从宽处罚和诉讼程序上的从简处理。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可以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但须于法有据;对于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程序上从简处理,贯穿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但是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于开庭前或者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一般不适用认罪认罚。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以速裁程序为重心,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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