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乡村领袖的“乡土法杰”

被引:5
作者
王丽惠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乡村领袖; 乡土法杰; 乡村组织; 乡村法治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乡村建设的实现依赖于乡村组织的发展和乡民自治的形成。乡村领袖是乡民自治的代表,是乡村组织的节点性群体。新时期,传统"礼治"在乡村秩序中的规则作用,将会被现代法治取代;而乡村法治化的实现也须以乡民及其凝聚而成的乡村组织为依靠。"乡村法杰"是新乡村领袖的代表,在乡村法治秩序和乡村组织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法治和乡约民治的重要衔接机制。"乡土法杰"可以从返乡知识分子、"民间干部"和乡土法律人等人群中产生。"乡土法杰"的乡村领袖作用的实现,需要从对其进行知识培训、保证其自主权、规范其自治权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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