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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
被引:87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来源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年
/ 04期
关键词
:
债法总则;
中国民法典;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人格权请求权;
D O I
:
10.13613/j.cnki.qhdz.001002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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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7 / 76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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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教科书.[M].(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Bonfante)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日)我妻荣著;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3]
古代法.[M].[英]梅因;H·S 著;沈景一 译.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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