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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被引:3
作者
:
于同志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同志
机构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8年
/ 02期
关键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
碰瓷;
其他危险方法;
犯罪对象;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02.004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依法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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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6 / 30+1 +1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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