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被引:3
作者
于同志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 碰瓷; 其他危险方法; 犯罪对象;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依法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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