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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16
作者
:
王玉林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 凤阳
王玉林
机构
:
[1]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 凤阳
[2]
不详
来源
:
图书情报知识
|
2004年
/ 02期
关键词
:
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民事法律关系;
D O I
:
10.13366/j.dik.2004.02.028
中图分类号
: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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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M]. 法律出版社 , 崔建远主编,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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