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16
作者
王玉林
机构
[1]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 凤阳
[2] 不详
关键词
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民事法律关系;
D O I
10.13366/j.dik.2004.02.028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引用
收藏
页码:83 / 84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合同法[M]. 法律出版社 , 崔建远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