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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
被引:12
作者
:
王斐民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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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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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王斐民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樊富强
[
2
]
机构
:
[1]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来源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年
/ 06期
关键词
:
金融消费者;
识别标准;
立法确认;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 [金融法];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05 ;
摘要
:
金融消费者应限定于个人,并以一定标准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别金融消费者有三条标准:一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金融消费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三是金融消费行为受到侵害后会对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中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在相关的金融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确认,从而建立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对应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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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1 / 67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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