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关系本质 基于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检讨

被引:22
作者
张永健
机构
[1] 台湾"中研院"法律所
关键词
物上关系; 物上广义义务; 对世; 排他; 霍菲尔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使用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的术语能够提出一套完整了解物权法律结构的概念体系。物权不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上关系所生的广义权利,包括claim(请求权)、privilege(自由)、power(权力)、immunity(豁免)四种类型,统称为物上广义权利。四种物上广义权利都有各自对应的物上广义义务。意定合同关系与意定物上关系的关键差异在于,后者会对世自动产生物权人和世界全部第三人的法定物上关系,其内容为排他;对世、排他是意定物上关系的必要特征。德国概念体系将物权定性为人和物之关系,与民法的法律关系、债权物权化概念无法接轨。其一方面将物权客体定性为有体物,另一方面又将权利质权定性为物权,自相矛盾。建构于霍菲尔德理论之上的物权概念体系更清楚、一贯。
引用
收藏
页码:720 / 742
页数:23
相关论文
共 4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