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约束

被引:4
作者
汪全胜
方利平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关键词
宪法;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知情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是社会制度的基础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要寻求宪法的根据,在宪法确定的框架中实现制度变迁。从宪法的直接规定来看,它并没有确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的公众的知情权。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应改变宪法的规则,即确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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